通用扶持政策解读

    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

    1、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 2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 政策依据:《大渡口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区级扶持暂行办法》(渡金融办〔2015〕34号)

    3、对拟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,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。

    政策依据:《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大渡口府办发〔2015〕71号)

    4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资助。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、博士后流动工作站、知识转移中心、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的,经审核,可给予10-50万元资助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检测、工业(创意)设计等科技研发平台、科技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资助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、1万元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。

    政策依据:《大渡口区专利资助办法》(大渡口府办发〔2009〕35号)

    5、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;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00元资助;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200元资助。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;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;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;获得美国、欧洲、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,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。

    政策依据:《大渡口区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细则》(渡区组发〔2016〕87号)

    6、被遴选为“义渡英才”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资助。

    7、实施人才房屋租金补贴项目。补贴标准为300元/人/月,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补贴上浮30%,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补贴上浮5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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